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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回归物权法基本原理,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但该条第1款又同时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以法律行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进而创设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制度,并明确该约定登记后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此后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抵押中,此约定不具有必要性,应在解释时将不动产抵押排除在外.动产抵押中,由于动产自身与登记制度的不匹配,该约定即便已经登记,其能达到的公示效果也极为有限.应当认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之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与第三人无涉.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抵押物转让;约定限制;债权效力
作者姓名:
李志仁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引用格式:
[1]李志仁-.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05):85-91
A类:
行为约定,约定限制
B类:
法律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法,承认,抵押人,处分权,该条,抵押权人,以法,法律行为,禁止,了不得,登记制度,物权效力,不动产,动产抵押,产自,即便,公示,债权效力,第三人,无涉,抵押物转让
AB值:
0.25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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