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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文献摘要: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文献关键词:
认缴制;单独承担;未届期;共同承担
作者姓名:
陈景善;郜俊辉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
引用格式:
[1]陈景善;郜俊辉-.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06):114-127
A类:
B类:
股权转让,未届期出资,出资义务,公司法,认缴制,下问,司法实践,单独承担,共同承担,规制路径,受让,东单,检讨,股东退出机制,保障功能,值得尊重,债权人保护,例外情形,正当性,草案,明确规定,需要体系
AB值:
0.28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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