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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文献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不相匹配.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融合的过程中,仍应从交易安全保护的实质标准出发,化解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冲突.基于公告的公示性与信赖强度,第9条的"公告"要件应目的性限缩为强信赖公告,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弱信赖公告下,基于上市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的故意,依《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债权人为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别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2项以确定责任范围.
文献关键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担保公告;公示效力;信赖保护;缔约过失
作者姓名:
房绍坤;寇枫阳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引用格式:
[1]房绍坤;寇枫阳-.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6):104-116
A类:
B类: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公告,责任承担,民法典,担保制度,上市公司担保,担保人,场下,担保责任,证券监管,监管规则,交易规则,交易安全,安全保护,实质标准,公示性,要件,目的性限缩,应承,违反,说明义务,故意,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商事主体,民事主体,类推适用,定责,责任范围,信息披露,公示效力,信赖保护
AB值:
0.3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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