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非法取得或利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文献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属性,应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非法取得或利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尚未明确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尚未对非法存储、使用、加工人脸识别信息等可罚性较高的行为进行规制.人脸识别信息实际上可以归为《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应通过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而将其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合法获取公民人脸识别信息后非法存储的行为,可认定为不作为的非法获取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继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使用、加工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可通过扩大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的范畴甚或增设非法利用公民个人重要信息罪加以规制.
文献关键词:
人脸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生物识别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振林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振林-.非法取得或利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72-83
A类:
B类:
人脸识别信息,信息行为,行为刑法,刑法规制,自然人,应属,行刑,规制困境,非法获取,出售,供人,可罚性,财产安全,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作为,定罪,处罚,非法使用,扩大解释,甚或,非法利用,重要信息,生物识别
AB值:
0.2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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