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人工智能刑法主体地位的积极论——兼与消极论的答谈
文献摘要: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方面的先行立法之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拟制的路径上可以继续延续和拓展.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得以澄清下,有必要接受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之现实情状,但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的技术代际之策动下,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这种"降维"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通过积极制度设计与规则配置,能够最大限度策应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更迭态势.
文献关键词:
人工智能主体;刑法地位;消极论;人类中心主义;积极论;功利主义;权利逻辑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孙道萃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 10008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孙道萃-.人工智能刑法主体地位的积极论——兼与消极论的答谈)[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4):216-229
A类:
消极论,刑法地位
B类:
刑法主体,积极论,主体性地位,存立,法律体系,论处,相持阶段,行刑,刑法理论,识变,人造物,刑事法律,法律制度,接接,接纳,裹挟,刑事风险,虽有,可取之处,逻辑机理,理正,人类中心主义,照人,智能技术应用,工具属性,事由,不尽然,合乎,人工智能犯罪,现实需要,法律主体,演进规律,压制,主进,电子人,率先走出,眼光,待人,发展动态,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伦理规则,体类,客观存在,知识框架,刑法体系,背离,功利主义,列有,人工智能主体,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法律拟制,澄清,新兴权利,情状,确证,权利类型,具体内容,策动,限制性,保护策略,保护方式,规则配置,策应,更迭,权利逻辑
AB值:
0.3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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