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之研究
文献摘要: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文献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规则表达;产品侵权
中图分类号:
[3] 政治、法律(D) / 法律(D9) / 中国法律(D92) / 类目复分(D922.1/.6) / 财政法(D922.2) / 经济法(D922.29)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D922.294)
作者姓名:
许中缘;范沁宁
作者机构: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许中缘;范沁宁-.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之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257-269
A类:
B类:
人工智能产品,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品相,普通产品,运作方式,自主决策,自主行为,黑箱,产品侵权,致害,多元性,生产者,销售者,定存,存在困境,判断标准,产品质量法,抽象性,白皮书,应急性,难以解决,认定问题,陷进,类型化,笼统,缺陷判断,一多,责任主体,该种,认定模式,捉襟见肘,司法实践,实践规范,产品责任,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跟踪观察,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智能产品设计,设计研发,认定规则,制造者,预期效果,照设,警示内容,充分性,更迭,警示语,简明,醒目,监察,作出反应,综合判断,规则表达
AB值:
0.29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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