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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行为的定性
文献摘要:
从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类罪名下其他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对比及国民接受可能性和可罚性可以看出,淫秽表演应当具有物品属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淫秽直播的内容当然是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淫秽直播已不能被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传播,应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更为妥当.
文献关键词:
聚众淫秽表演;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作者姓名:
王志
作者机构: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3233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志-.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22(24):32-36
A类:
聚众淫秽表演,淫秽电子信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B类:
多平台,利行,组织淫秽表演罪,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名下,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可罚性,网络环境,妥当
AB值:
0.1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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