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违法所得打赏主播可否予以追缴
文献摘要:
[案情]2021年7月至12月间,某快递公司市场部经理王某迷恋网络歌舞直播,为在众多观众中"脱颖而出",增加与主播的交流互动、让主播为其表演,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快递款600余万元用于主播打赏.
本案中,对于王某打赏主播的违法所得能否予以追缴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网络主播之间没有打赏购买服务的约定,打赏行为属赠与行为,赏金应全额追缴.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打赏行为系其与网络主播间的自由交易行为,刑事追缴应保护交易自由和交易秩序,赏金不应纳入追缴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属消费行为,因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追缴,但可为主播保留与服务价值对等的报酬.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剑;娄毅
作者机构: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21200;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212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剑;娄毅-.违法所得打赏主播可否予以追缴)[J].中国检察官,2022(16):75
A类:
B类:
违法所得,打赏,可否,追缴,案情,快递公司,市场部,经理,迷恋,歌舞,脱颖而出,交流互动,职务便利,侵占,余万元,本案,缴存,第一种,网络主播,购买服务,约定,赠与,赏金,全额,第二种,交易行为,刑事,交易秩序,应纳,第三种,消费行为,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服务价值,报酬
AB值:
0.42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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