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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
文献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 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文献关键词: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加重赔偿;恶意侵权;过度威慑
作者姓名:
刘银良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刘银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J].法学研究,2022(01):171-187
A类:
加重赔偿
B类: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类型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行为,提包,过度威慑,消极影响,可责性,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知识产权,正当竞争,创新激励,激励效果,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制度风险,恶意侵权
AB值:
0.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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