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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文献摘要: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文献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渎职犯罪;客观处罚条件;客观规则
作者姓名:
武晓雯;张龙
作者机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武晓雯;张龙-.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J].行政管理改革,2022(05):55-64
A类:
客观规则
B类:
药品监管渎职,渎职罪,理解与适用,行为主体,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判断,上地,方人,人民政府,主管人员,刑法,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客观处罚条件,构成要件,大食,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安全事件,监管人员,渎职行为,因果关系,结果归属,司法认定,行为人,归责,罪案,渎职犯罪
AB值:
0.3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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