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公开个人信息的定位及处理活动的规范化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的公众可获取信息,对其采取的是非明确拒绝或无重大影响即可自由使用的有限保护模式.对第27条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存在三个难以绕开的问题: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明确拒绝如何体现、重大影响包括哪些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为第27条中的"明确拒绝""重大影响"寻求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信息主体可通过主动积极行为表示明确拒绝,也可以根据处理信息明显违背公开个人信息之时的目的和用途推定信息主体明确拒绝该信息处理活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分别提供了司法解释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
文献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公众可获取信息;明确拒绝;重大影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建;丁冰洁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40112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建;丁冰洁-.公开个人信息的定位及处理活动的规范化)[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22(06):51-58
A类:
公众可获取信息
B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六项,个人同意,正当性基础,已公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处理规则,信息主体,自决,信息处理者,明确拒绝,重大影响,保护模式,条文,绕开,合理范围,体系解释,判断依据,判断标准,积极行为,处理信息,违背,之时,推定,信息处理活动,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人身权益,益民,民事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个人权益
AB值:
0.32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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