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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范分析与理论反思——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为视角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制度规则,这对于规范个人信息有效保护和跨境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从适用对象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仅能适用于作为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不能适用于国家对个人信息的境外提供行为,也不适用于自然人对自我个人信息的境外提供行为.从适用条件来看,个人信息境外提供应当符合安全评估、第三方认证、标准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要求,这些法定条件初步体现了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分类处理理念,但其分类标准相对单一,且主要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具体类型,而非着眼于个人信息自身分级分类基础之上.从"知情—同意"规则来看,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中告知义务的内容范围更大,其同意方式也仅限于个人单独同意;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相对单一,这虽然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但也存在各种弊端,未来可以探索建立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多元化合法性基础.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知情—同意
作者姓名:
赫然
作者机构: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赫然-.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范分析与理论反思——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为视角)[J].兰州学刊,2022(03):97-105
A类:
B类:
跨境提供,规范分析,理论反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九条,制度规则,信息有效,合理流动,适用对象,自然人,他组织,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提供行为,适用条件,安全评估,第三方认证,标准合同,法定条件,分类处理,分类标准,体类,身分,分级分类,告知义务,内容范围,仅限于,单独同意,合法性基础,充分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
AB值:
0.27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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