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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的具体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切入
文献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以立法方式认可生前预嘱,是对我国患者临终自治的创新性规定.生前预嘱的独立价值在于指示未来医疗安排,其法理意蕴在于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生前预嘱应当协调患者自主权与医方救济义务的冲突,明确患者自主权与亲属替代决定的界限,缓和患者自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张力.生前预嘱原则上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出,例外时承认有医疗决定能力的未成年患者等主体资格.生前预嘱所针对的患者生命终期状态,需经合理的医学判断作出.在形式程序条件上要通过要式形式,再加上公证或见证机制,其中见证人有必要排除因立预嘱人死亡而获益之人.未来推广生前预嘱,要从事前协商、事中推进、事后保障三方面落实并完善,应当增加生前预嘱的撤销、登记留存、司法介入等制度安排,促进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融合决策,全面保障患者自主权.
文献关键词:
生前预嘱;预先医疗指示;患者自主;医疗自主决定;医疗委托代理人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许瀛彪;周婉铃
作者机构: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北京10008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许瀛彪;周婉铃-.生前预嘱的具体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切入)[J].天府新论,2022(06):98-108
A类:
临终自治,替代决定,医疗自主决定,医疗委托,医疗委托代理人
B类:
生前预嘱,具体适用,体系完善,完善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第七十八条,法方,独立价值,意思自治,患者自主权,医方,救济,亲属,缓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民事行为能力,承认,认有,决定能力,未成年患者,主体资格,经合,公证,见证人,之人,事前,加生,撤销,留存,制度安排,家属,机构融合,融合决策,预先医疗指示
AB值:
0.26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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