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适度前置化的污染环境罪规制观及其法律构造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价值立场之争并未就此终结,至今仍存在预防的前置规制观与传统的谦抑主义两种思路.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及我国生态文明新阶段使然,适度前置化的规制观更为合理.适度规制观总体坚持了预防面向,由于预防观容易异化,必须对限度给予重点回应.这就需要在预防环境污染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在打击环境犯罪与保护受害者之间,求得平衡.适度前置化的规制立场要义在于科学把握适度内涵及理性表达,这不仅要符合宪法的双向要求及刑法基本原则,还需兼顾环境公益的提前保护与个体利益的维护,以及法秩序统一下的相对从属性要求.我国的适度前置化规制实践,已经肩负起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使命.这在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中已经彰显,但有待完善.法律解释层面,适度前置化规制观保证了犯罪圈的范围选择、刑罚配置、非刑罚措施的合理确定.在司法适用层面,亦能够为法益保护分析、主观方面考量、犯罪形态解读、行政附属性判断、因果关系认定提供分析依据.适度前置化规制观的理论优势和科学性,决定了该立场对于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污染环境罪和回应司法适用中的诸多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文献关键词:
环境刑法;污染环境罪;适度前置化规制;预防性刑法观;刑法谦抑主义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潘佳
作者机构: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北京 10114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潘佳-.适度前置化的污染环境罪规制观及其法律构造)[J].深圳社会科学,2022(02):106-116
A类:
适度前置化规制
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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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值:
0.32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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