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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视角
文献摘要:
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应当从发布者、转载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三个角度考虑.发布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众人物"一般不阻却发布者责任,"公共利益"阻却发布者责任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权力机关"和内容上的以普遍的公共利益为导向两个原则.转载者责任应考察主观故意,在信息的传播形态上明显具有侵权特征、根据常识可判断为侵权的,转载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存在侵权后拒绝采取必要措施的,转载者对于转载信息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等情况下,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转载或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失实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内容构成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自始的或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
作者姓名:
魏修治;阿丽耶阿卜力肯木
作者机构:
合肥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830017;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122
引用格式:
[1]魏修治;阿丽耶阿卜力肯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视角)[J].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22(03):67-72
A类:
B类: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侵权责任,责任主体,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者,转载,互联网服务,服务提供商,任一,过错责任,任为,公众人物,公共利益,公权力,主观故意,传播形态,上明,显具,常识,可判,获悉,必要措施,善意,失实,原则上,应当知道,网络内容,采取措施,自始
AB值:
0.32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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