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解释论
文献摘要: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 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登记效力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高海
作者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高海-.《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解释论)[J].中国农村观察,2022(01):16-33
A类:
B类:
民法典,解释论,中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争,文义,解释方法,再解读,权宜,记为,次级用益物权,出租,租与,入股,缩限,转包,股份合作,流转期限,登记对抗主义,下土,再流转,质押,已登记,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承包方,自设,融资担保,应允,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国元素,权制,三权分置,登记效力
AB值:
0.26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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