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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选择——以禁止式与披露式立法为核心
文献摘要:
大数据杀熟立法存在披露式与禁止式两种.披露式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释放消费者主动权,直接保障社会对于算法的知情权,打破了禁止式立法下算法黑箱内外信息不平等的状态,有利于公众预知交易情况并针对算法作出合理决策,也利于后续救济和执法.而禁止式立法作为传统的行为规制模式,以罚则直接产生威慑力,相对披露式立法具有事后性,能够弥补单纯的披露式立法缺乏保障性救济的缺陷,同时作为基本保护依旧适用于少数难以借助算法公开掌握主动权的人群.我国在未来的大数据杀熟立法规制中可以兼采两种模式,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通过两种模式的互补形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事前事后的双重规制,从而有利于更加完善和有效地保障平台经济下消费者的利益.
文献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披露式立法;算法披露;禁止式立法
作者姓名:
吴涵栩;薛前强
作者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00081 北京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吴涵栩;薛前强-.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选择——以禁止式与披露式立法为核心)[J].理论观察,2022(04):115-120
A类:
披露式立法,禁止式立法,开掌,事前事后
B类:
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模式选择,市场适应性,主动权,保障社会,知情权,算法黑箱,箱内,信息不平等,预知,知交,合理决策,救济,行为规制,规制模式,罚则,生威,威慑力,有事,保障性,算法公开,掌握主动,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法律体系,补形,加完,平台经济,算法披露
AB值:
0.33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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