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辅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文献摘要:
对自动驾驶行为进行罪刑评价,需要区别对待完全自动驾驶行为和辅助驾驶行为.与对完全的自动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同,对辅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遵循独特的逻辑.由于辅助驾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驾驶人员的行为,对辅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就是对驾驶人员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因而要排除汽车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犯罪的可能.驾驶人员基于辅助驾驶行为不但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驾驶人员虽然可以依据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刑罚上的抗辩,但不能排除其自身行为的刑事可归责性.
文献关键词:
辅助驾驶行为;犯罪主体;刑事归责基础;罪刑评价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利宾
作者机构:
河南警察学院科研处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利宾-.论辅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5):60-63
A类:
辅助驾驶行为,罪刑评价,刑事归责基础
B类:
刑法规制,要区,区别对待,全自动驾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行刑,驾驶人员,犯罪化,而要,汽车设计,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犯罪,成交,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技术规则,法律规定,刑罚,抗辩,可归责性,犯罪主体
AB值:
0.21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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