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文献摘要: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文献关键词:
裁判文书说理;积极修辞技术;价值判断;合理性限度
作者姓名:
钟林燕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J].法学,2022(03):21-34
A类:
积极修辞技术,修辞技术,修辞说理,合理性界限,合理性限度
B类:
裁判文书说理,达致,说服,听众,可接受性,判决,消极修辞,司法裁判,情理,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大胆,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裁判说理,语言技术,技术知识,司法实践,说理性,引述,法学理论,促进法,情感论,司法领域,社会公众,有效沟通,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价值判断
AB值:
0.251316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