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
文献摘要:
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将有应收账款让与本身虽与公示无涉,但登记和预先通知会直接影响顺位关系.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将有债权的多重处分首需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补充适用"处分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同一将有债权被处分和被代位执行的,应适用"完成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将有债权处分欠缺破产保护效果,处分人在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归属破产财产.
文献关键词:
将有债权;自动取得;即时取得;执行顺位;破产顺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静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静-.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J].法学,2022(02):118-132
A类:
将有债权,可让与性,自动取得,即时取得,首需,破产顺位
B类:
处分,法律构造,未取,狭义,区分标准,法律关系,变体,基础合同,同有,公示,四要件,应收账款质押,无涉,知会,第三人,合理识别,取得效果,自此,次优,代位,破产保护,保护效果,破产财产,执行顺位
AB值:
0.2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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