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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的可售性冻结研究
文献摘要:
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特征以及财产保全目的,决定了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是可行的.无论是财产保全申请人还是被保全人提出申请,法院都应当准许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准许可售性冻结的,法院应当提前固定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对该资金账户采取明确具体资金额度的保全冻结,确保属于首次冻结后,再实施可售性冻结登记.
文献关键词:
财产保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性;可售性冻结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郑水强;邓黎
作者机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 东莞 523710;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郑水强;邓黎-.上市公司股票的可售性冻结研究)[J].法制博览,2022(31):112-114
A类:
可售性,可售性冻结,财产保全申请
B类:
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准许,证券公司,账户,资金额,额度,流通性
AB值:
0.12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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