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适用的调整和重构
文献摘要: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规定调整;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益;情节严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刘宪权;王哲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刘宪权;王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适用的调整和重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1):87-95
A类:
刑法规定调整
B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刑,刑法适用,司法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持一致,非法使用,故意犯罪,有法,法益侵害,知情同意,信息行为,同意权,保护法益,公民人格,财产权,个人信息自决权,情节严重,个人利益,行为人,主观动机,分类方式,敏感个人信息,再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AB值:
0.218687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