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敌意收购规制模式的错位及其改造
文献摘要:
当前我国在实践中呈现出的"证监会监管,辅之以司法介入"的管制型敌意收购规制模式表现失灵,具体表征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被动和草率,以及司法机关的应对乏力.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敌意收购规制模式出现了结构性错位.法律规制模式可被解构为管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三种类型,其中,回应型规制乃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应然模式.这是因为,敌意收购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而灵活、及时的回应型立改废规则或法官创新性裁判与敌意收购达成契合.是故,我国应当实现敌意收购管制型规制模式向回应型规制模式的转型.在比较法视野下,回应型规制模式呈现出司法型和自律型两种类型,后者又可被划分为完全自律型和不完全自律型两种模式.迈向敌意收购的不完全自律型法律规制模式乃我国最优选择,原因如下: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本和阻碍较大,转型为真正的司法型规制模式较为艰难;第二,我国缺乏机构投资者,不具备完全自律型规制模式的形成基础;第三,自律型规制模式还存在缺乏强制力的固有弊端.具体而言,我国可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经验,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敌意收购不完全自律型规制范式.首先,应确立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共同利益诉求.在此理念指引下,我国可构建一个以证监会牵头,以证券交易所、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为核心成员的并购小组.其次,构建促进实体正义的制度框架.一是为分工明确并形成内部约束,建议在并购小组内部设立多个具有不同职能和权力的委员会;二是并购小组在作决定过程中不应拘泥于法律法规,而是灵活采用多元化决定方法.最后,塑造程序主义运作规范体系.一是规则制定程序应体现灵活性与民主性,明确规则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随时修改相关规则,并且应广泛听取成员代表的意见;二是争议决定程序应确保公开化,采用简易书面形式做出处理决定;三是完善听证程序和上诉程序,对于后者,建议我国未来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任并购上诉委员会;四是确立司法审查程序,明确"不干涉原则".
文献关键词:
敌意收购;管制型规制模式;回应型规制模式;不完全自律型规制模式;并购小组
中图分类号:
[1]
政治、法律(D)
/
法律(D9)
/
中国法律(D92)
/
类目复分(D922.1/.6)
/
财政法(D922.2)
/
经济法(D922.29)
/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D922.291)
作者姓名:
史欣媛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史欣媛-.敌意收购规制模式的错位及其改造)[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3):254-268
A类:
回应型规制,管制型规制模式,回应型规制模式,并购小组,不完全自律型规制模式
B类:
敌意收购,证监会,失灵,行政机关,草率,司法机关,究其根源,国敌,法律规制模式,三种类型,应然模式,法官,裁判,比较法,两种模式,最优选择,司法体制改革,机构投资者,形成基础,强制力,社会整体,共同利益,利益诉求,此理,牵头,证券交易所,中小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协会,会计师,核心成员,制度框架,内部约束,拘泥于,程序主义,运作规范,规范体系,规则制定,制定程序,民主性,特殊情形,相关规则,听取,议决,公开化,书面形式,出处,听证程序,上诉,并购重组,兼任,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干涉原则
AB值:
0.25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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