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浅谈逃税罪第四款的定性与适用
文献摘要:
随着某影视明星涉嫌逃税罪一事备受关注,关于已经修改近十年的此罪条款再次引发热议.按照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经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以下简称第四款).与前不久空姐代购逃税被判有期十年相比,似乎此罪与彼罪之前公正有违平衡.毕竟空姐逃税涉及金额百万,而影视明显逃税涉嫌金额高达上亿,但却因为该条款而"免责".案件处理结果一出便引起公众疑虑,条款在现实运作中的差异,映射出立法目的并没有预期那样实现顺畅.文章对这一问题予以阐述,以供相关研究者参考.
文献关键词: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詹钧雅
作者机构: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詹钧雅-.浅谈逃税罪第四款的定性与适用)[J].管理学家,2022(14):80-82
A类: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毕竟空,刑事免责条款
B类:
逃税罪,第四款,影视明星,涉嫌,一事,刑法,补缴,应纳,纳税,税款,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内因,逃避,受过,刑事处罚,税务机关,除外,前不久,空姐,代购,被判,有期,有违,金额,百万,该条,案件处理结果,一出,疑虑,立法目的,那样
AB值:
0.3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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