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原判适用缓刑再审改判无罪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文献摘要:
一、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干某某,H省Q市M区人.干某某因琐事与潘某某产生矛盾,2013年2月23日,干某某来到Q市M区潘某某经营的美发店,拿起椅子将镜子砸碎,并将烫发设备推倒.2013年3月27日,干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Q市M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M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18日, M区检察院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5日,M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决生效后,干某某提出申诉.M区法院经再审,于2018年5月3日宣告干某某无罪.2018年7月2日,干某某向M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决定予以驳回.干某某不服,向Q市中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委会认为,M区法院不是干某某被侵犯人身自由的适格赔偿义务主体,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驳回干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干某某遂于2019年6月6日向H省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赵景川
作者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100041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赵景川-.原判适用缓刑再审改判无罪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J].中国检察官,2022(08):61-62
A类:
赔偿申请
B类:
原判,缓刑,再审,审改,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本案,案情,请求,求人,某某,琐事,产生矛盾,美发店,拿起,椅子,镜子,砸碎,烫发,推倒,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申诉,宣告,国家赔偿,该院,驳回,不服,中级法院,犯人,人身自由,义务主体
AB值:
0.4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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