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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和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四
文献摘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作者机构: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和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四)[J].山西林业,2022(01):6-7
A类:
第七十七条
B类: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法律责任,森林法,释义,违反,反本,本法,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
AB值:
0.44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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