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重整程序中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文献摘要: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以市场化,法治化两大原则重启,在重整程序中运用债转股策略一方面为实现重整企业与债权人的双赢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界定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是司法实践中适用债转股的前提,“纯粹程序属性说”割裂了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与实体法意义的债转股间的关系,因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债权出资抵消说”未考虑到破产重整程序本身的特点,且将债权出资属性错误地视为适用《公司法》的前提,因而走入歧路。基于债转股的目的与破产法的实际规定,应当将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以股偿债的代物清偿契约。为了解决债权在银行与实施机构交易时的市场化定价问题,应当构建统一的“破产债权”交易二级市场,由各市场化实施机构竞价收购。在重整计划的表决问题上,应当将“多数决”与“个别决”的合理内容进行融合,构建不包含实质重整计划的拟转股债权人先行登记制度,避免强迫债转股的出现,在先行登记的拟转股债权人的基础上制定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基于重整程序的团体清偿特性,表决应当遵循多数决及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制度。
文献关键词:
市场化债转股;表决制度;破产重整;代物清偿;股权定价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明一
作者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明一-.论重整程序中市场化银行债转股)[J].消费导刊,2022(07):80-83
A类:
股权定价
B类:
大原,重启,重整企业,债权人,双赢,法律性质,司法实践,纯粹,割裂,实体法,法意,无助于,出资,抵消,破产重整程序,公司法,走入,歧路,破产法,性质界定,偿债,代物清偿,契约,实施机构,市场化定价,破产债权,二级市场,各市,竞价,收购,重整计划,登记制度,免强,强迫,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市场化债转股,表决制度
AB值:
0.26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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