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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条款"僵尸化"的反思
文献摘要: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武器,在实践中却面临"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考虑到该罪中"拒不改正"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认为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仅限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信息备份留存义务;应将"违法信息"限定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包括纯属侵害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信息;"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描述,而且是与前三项类似的具有明确义务根据与内容的兜底性的行为类型的描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被责令改正,不履行"通知—移除"等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才作为该罪处理;如果行为本身已符合他罪构成要件,根本无需以该罪进行评价.
文献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法信息
作者姓名:
陈洪兵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陈洪兵-.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条款"僵尸化"的反思)[J].学术论坛,2022(03):1-12
A类:
B类: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僵尸,网络空间,现实空间,社会背景,总体国家安全,关键内容,刑法,保障法,地平,口袋化,仅指,平台服务,服务提供者,督促,技术控制,行事,移除,治理网络,网络环境,第十五条,第二款,体系解释,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仅限于,内容管理,用户信息,信息保护,保护义务,信息备份,留存,违法信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纯属,民事权利,其他严重情节,兜底,行为类型,构成犯罪,责令改正,严重后果,构成要件,本无,网络服务
AB值:
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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