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数字时代通信权的重释
文献摘要:
当下我国制定的《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都赋予公民以信息和数据等权益的保护.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非无源之水,都可归属到宪法通信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回顾历史,通信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制度史与通信科技的发展具有同步性.我国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通信权,却带有鲜明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烙印.若是跳出时代限定,通信权在一般意义上表达的是人无限延伸的人格权,对应的不是个体人格,而是跨越性人格,而不断发展的通信媒介技术促使形成了通信权的不同历史类型.在数字时代,通信权不再局限于邮政通信权、电信通信权等,还体现为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为了充分保障和实现这一宪法权利,通信权既是一项主观权利,也是国家义务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基于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包含着一个以宪法通信权为引领,不断丰富发展的数字法治体系.
文献关键词:
通信权;跨越性人格;国家义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龑;徐嘉鑫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龑;徐嘉鑫-.数字时代通信权的重释)[J].齐鲁学刊,2022(05):94-105
A类:
公民通信权,跨越性人格
B类:
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法规,无源之水,法律体系,回顾历史,权作,宪法权利,制度史,通信科技,同步性,条规,工业革命,烙印,若是,跳出,人格权,个体人格,媒介技术,邮政,政通,信通,个人信息权,数据权,充分保障,主观权利,国家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丰富,丰富发展,数字法治
AB值:
0.2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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