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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文献摘要: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仍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存托人与托管人纳入其中.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方面采用了较多的概括性语言,比如"等发行文件""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等,需结合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材料进行理解.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涉及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易产生刑事管辖权冲突.对此,应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遵循主场原则,以降低证券市场的刑事风险.
文献关键词:
存托凭证;《刑法修正案(十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
作者姓名:
祝天剑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祝天剑-.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出路)[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04):86-97
A类:
B类: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刑法规制,规制困境,困境与出路,证券法,刑法修正案,证券市场,市场信息,构成要件,刑罚,法律关系,投资者,接受者,定局,存托人,托管人,刑法条文,概括性,发行文件,重要信息,境外,两个市场,刑事管辖权,管辖权冲突,前置法,主场,刑事风险,欺诈发行
AB值:
0.33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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