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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制——以"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环境侵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环境私益的同时形成了对环境公法责任的有利补充.但结合实践案例来看,该制度当前在适用上仍存在请求权主体宽泛、举证责任规则不当、赔偿金额缺乏法定标准以及与公法责任冲突竞合等问题.在制度的规制完善上更应注重适用范围限缩、合理分配程序责任、建立法定赔偿标准及责任竞合下的顺位抵扣机制以实现其制度价值.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作者姓名:
高萌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引用格式:
[1]高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制——以"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22(02):19-23,33
A类:
B类:
环境侵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江海,化工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责任纠纷,纠纷案,民法典,第一千,一千二百,二百三十,三十二条,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环境,私益,公法责任,结合实践,实践案例,请求权主体,体宽,宽泛,举证责任,责任规则,赔偿金额,法定标准,限缩,合理分配,分配程序,法定赔偿,赔偿标准,责任竞合,顺位,抵扣机制,制度价值
AB值:
0.46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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