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文献摘要:
案件来源 一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行初4号 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行终147号 裁判要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中标无效决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及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披露决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仅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签署的《诚信投标承诺书》而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决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文献关键词:
作者姓名:
蔡锟
作者机构: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蔡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J].中国招标,2022(05):22-26
A类:
B类: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行政处罚,一审,桐城市,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招投标,行政监督,中标,不良行为,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事行,行政管理,行政行为,有法,规章,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投标人,签署,诚信,承诺书,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AB值:
0.399668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