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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
文献摘要:
[提要] 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如果保险期间已经届满,船舶保险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即使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妨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义务为由对其赔偿保险金的请求进行抗辩.
文献关键词:
作者姓名:
李伟;匡浩
作者机构:
青岛海事法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伟;匡浩-.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J].世界海运,2022(03):37-41
A类:
船舶保险,财产保险合同
B类:
合同纠纷,纠纷案,评析,投保人,非故意,下船,人行,合同法,法定解除权,溯及力,提要,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危险程度,通知义务,全义,请求,求法,法院,判令,保险责任,法律效力,同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重大过失,反相,保险期,届满,合同解除权,不妨,妨碍,赔偿,保险金,抗辩
AB值:
0.27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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