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让中的一个问题
文献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有一种情形是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移以后,原来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地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310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那共同拥有抵押权是否就是共有?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对共有份额是否应当明确?能否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共同共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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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让中的一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22(06):44
A类:
最高额抵押权
B类:
转让,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同,债权,抵押权人,受让人,共同享有,民法典,条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当事人,记时,共有份额,约定,共同共有
AB值:
0.24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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