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工期延误的类型分析与法律救济——兼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文献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额较大,履行期较长,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这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可能遭遇各种情况,导致工期延误.但工期延误的成因复杂,请求权基础多元,法律效果亦不统一,必须进行类型化分析方有意义.工期延误大致分为"可归责之延误"和"不可归责之延误".若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需承担迟延责任、赔偿责任,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可主张展延工期.若可归责于发包人,则承包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发包人给付迟延及赔偿损失.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在必要时应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文献关键词:
工期延误;情事变更;类型化;可归责迟延;不可归责迟延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永
作者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永-.工期延误的类型分析与法律救济——兼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04):129-143
A类:
可归责迟延,不可归责迟延
B类:
工期延误,类型分析,法律救济,情事变更,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履行期,继续性合同,请求权基础,法律效果,类型化分析,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展延,合同解除,给付,赔偿损失,当事人,有情
AB值:
0.28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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