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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文献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不被诱骗性自决权说",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同时,基于该说,本罪在定罪与出罪的判断上均可遵循递进式进路,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从体系化层面来讲,本罪作为一种相对轻缓化、不具有强制性因素的罪名,在性犯罪中确立了强制型(不同意型)与非强制型(非真实同意型)并存的二元格局,由此彰显出本罪的独立意义.
文献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法益;性自决权;诱骗
作者姓名:
姜瀛
作者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姜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J].现代法学,2022(03):82-97
A类:
性自决权,诱骗性
B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问,适用边界,性同意年龄,刑法,出任,强制性,性色,行为人,言辞,劝诱,诱使,周岁,发生性关系,保护法益,主体间,息差,信任风险,性行为,行为方式,释本,罪轻,法定刑配置,定罪,出罪,递进式,强奸罪,相混,混同,重罪,轻缓化,罪名,性犯罪,不同意,二元格局,立意
AB值:
0.3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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