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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文献摘要: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文献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缔约方联合解释
作者姓名:
宋俊荣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市201701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宋俊荣-.《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流通经济,2022(01):117-128
A类:
缔约方联合解释
B类: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限缩适用,执行保障,WTO,该机,颠覆性,所作,专家组,约束力,投资者,会所,所含,审理,理当,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立上,上诉机制,背离,裁决,谈判,妥善处理,东道国,救济,禁止,仲裁庭,争议点,再行,行书,书面,征求,母国,答复,一定期限,未收,提请
AB值:
0.20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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