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电子信息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研究
文献摘要: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文献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社会;1入罪标准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姜涛;陆昊业
作者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姜涛;陆昊业-.电子信息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22(01):77-86
A类:
内容审查义务
B类:
电子信息时代,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标准,标准研究,电子信息技术,无意,意思联络,行为人,单一化,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资源提供,两大类,怠于,情节严重,信息传播,传播权,非法经营,经营额,信息社会
AB值:
0.2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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