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对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作出了规定.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贯穿于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关系、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为重点,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单位的侵权责任属于单独的侵权责任,与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发生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共同责任关系.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单位的侵权责任,并综合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性别平等并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交往.
文献关键词:
性骚扰;反性骚扰义务;积极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劳动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新宝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新宝-.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责任研究)[J].中国法学,2022(03):60-81
A类:
反性骚扰义务,恢复名誉
B类:
侵权责任,民法典,事前预防,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积极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行为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定单,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劳动安全,安全卫生,平等就业权,合法权益,促进性,性别平等,社会交往,过错责任,劳动者保护
AB值:
0.2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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