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评注
文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的"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属于任意规范中的实体解释规则.主物与从物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有体物之间的恒久的功能性关联:在内在关系上,从物须被指定长期辅助主物的经济目的;在外在关系上,从物与主物之间应存在与前述指定相应的空间关联.对主从关系的判断,应遵循"交易观念优先"原则,若存在相反的交易观念,即使两物符合前述构成要件,亦不具有主从关系."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指就主物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的推定.在当事人就主物实施处分行为时,从物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仍须具备处分权与公示两要件.本条亦可类推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文献关键词:
主物;从物;从物随主物
作者姓名:
黄泷一
作者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引用格式:
[1]黄泷一-.《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评注)[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06):129-148
A类:
从物随主物
B类:
转让,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规,解释规则,体物,恒久,内在关系,系上,定长,前述,空间关联,主从关系,构成要件,法律行为,及于,当事人,意思,推定,处分行为,物权变动,原则上,仍须,处分权,公示,本条,类推适用
AB值:
0.27813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