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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完善
文献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虽然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概念,但因各地法院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判决存在分歧,保理合同的性质应为债权转让.作为特殊的债权转让,保理扩大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规定了严格的通知形式、降低了保理人对债权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同时针对保理合同现有规定的不足,认为应明确保理合同只须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或管理、提供付款担保其中至少一项内容即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也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且应收账款的主体应为企业而非自然人,将有的应收账款应是明确的、可确定的;统一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理合同纠纷,应以"基础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权,以完善保理合同法律制度.
文献关键词:
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应收账款;管辖争议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刘宗胜;杨丹
作者机构: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刘宗胜;杨丹-.浅析《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完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2(05):22-29
A类:
B类:
民法典,法律属性,七百,百六,六十一,法院,法律性质,判决,债权转让,通知主体,通知形式,审查义务,时针,同现,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付款,担保,项内,当事人,约定,非自然,自然人,一同,起诉,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合同纠纷,基础合同,合同关系,管辖权,合同法律,法律制度,管辖争议
AB值:
0.2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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