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新路径
文献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在享受各大平台提供的个性化网络服务的同时,来自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也从世界各地被收集到平台手中,平台通过针对其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度整合、分析,为自身的个性化营销提供数据支持,由此来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逐渐地,数据越来越成为21世纪中一个宝贵的商业要素,个人数据信息已不再是仅归属于个人的利益范畴,而是逐渐成为商业领域关注的重点,但这种针对个人信息的营销策略却为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近年来,不少电商平台采用其掌握的有关消费者偏好及交易习惯的个人信息,基于对平台用户的交易数据的分析,实施个性化和投其所好的营销策略,在"精准营销"的幌子下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的差别待遇,也即"大数据'杀熟'"现象,经营者们实质上是基于对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偏好进行差异性定价,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更是对市场交易公平的一种破坏,因此,消除价格歧视现象,规制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迫在眉睫.2021年8月20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文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个人维权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同时也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大数据'杀熟'"等归源于个人信息及利益侵害的社会问题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路径.但此条法律实际上只做出普遍性规定,相较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存在着过于粗略与概略的弊病.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沈逸舟;宗青
作者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传媒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沈逸舟;宗青-."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新路径)[J].百科知识,2022(15):19-22
A类:
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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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值:
0.3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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