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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从严惩治侵害国家所有权行为
文献摘要:
案例一 非法采矿须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等人事前通谋结伙,约定出资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利用出资购买的非法改装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非法采砂.受张某山等人纠集,被告人凌某华、鲍某文等人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仍采用与张某山等事前共谋、采运一体的方式,参与盗采江砂.被告人马某玉明知凌某华等人销售的江砂系盗采,仍以每吨94元的价格,购买1000余吨后销售.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7万吨、价值289.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1.1万吨.经评估,该犯罪团伙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共计5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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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从严惩治侵害国家所有权行为)[J].资源与人居环境,2022(1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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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从严,严惩,惩治,侵害,国家所有权,非法采矿,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1,本案,案情, 2021,被告人,事前通谋,结伙,约定,出资,作案,收益分配,改装,砂泵,铜陵,淡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纠集,明知,未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共谋,盗采,人马,仍以,每吨,余吨,案发时,犯罪团伙,万吨,公安机关,扣押,成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
AB值:
0.50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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