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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性骚扰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的认定标准
文献摘要:
性骚扰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侵权行为,反对性别歧视、追求性别平等是"性骚扰"一词创设并引发相关法律规制的初始动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将性骚扰纳入"人格权编",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了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和针对特定的受害人三个认定标准,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认定标准的法定要素,在责任构成上,完成对性骚扰受害对象的去性别化过程;在空间的限制方面,开始由单一的职场规制向全面的基本人权保护的转变.在举证责任方面,对赋予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体系化解释.《民法典》的颁布积累了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形成开放式条文结构,有望引导今后我国性骚扰立法转向引导型立法模式.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性骚扰;人格权编;认定标准;法律规制
作者姓名:
付翠莲;张敩丹
作者机构:
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引用格式:
[1]付翠莲;张敩丹-.论性骚扰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的认定标准)[J].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6):74-83
A类:
性骚扰立法
B类:
侵权行为,民法典,认定标准,性别歧视,性别平等,法律规制,第一千,一十,十条,人格权编,第一款,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第二款,安全保障义务,违背,受害人,特定场所,责任构成,去性别化,职场,基本人权,人权保护,举证责任,原告,体系化解释,中国经验,条文,立法模式
AB值:
0.26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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