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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兼论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
文献摘要: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文献关键词:
刑法网络空间效力;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立法回应
作者姓名:
庞云霞;张有林
作者机构: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同 037009;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引用格式:
[1]庞云霞;张有林-.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兼论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4):230-238
A类:
实质回应,刑法网络空间效力
B类:
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代际更迭,Internet,作用和地位,刑法属性,场域空间,存在方式,传统犯罪,犯罪网络,犯罪形态,危害性,价差,三种类型,等价,犯罪类型,背离,网络大数据,新型网络犯罪,尤以,法律问题,以人为核心,法律制度,立法应对,不力,风险机制,大数据系统,系统安全,算法安全,网络安全风险,风险应对,瑕疵,刑事风险,立法规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法,安全法益,公共安全,数据信息安全,全未,未予,风险刑法,刑法理念,技术风险,行刑,立法保护,网络秩序,安宁,保护体系,增设新罪,罪名,犯罪行为,工具属性,非主体性,过错责任,自控,监督过失责任,立法技术,立法回应
AB值:
0.33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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